可撤销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
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
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自废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民事行为。
第三,是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
民法的
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