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辖地的法院不同。承揽
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
买卖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综上所述,
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主要管辖地,而
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法院的
管辖权。
2.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揽
合同纠纷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