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的
减刑假释制度主要是通过
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劳动生产任务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的考核机制进行,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到月末、季末、年末时进行总分统计,得出一个服刑人员的考核成绩,再根据成绩做出是否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决定。在作出该减刑假释决定意见书后,呈送法院,同时抄送检查机关。法院对该减刑假释意见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复,若是不同意,就直接作出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若是同意,则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书面审核或是
公开审理。
2、检察院在这一程序中只能在法院做出决定后,进行事后审查,判断法院做的决定是否公正合法。也正是基于上述程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诸如服刑人员参与不够,监狱、法院以及检察院三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到位,出现法院裁定减刑假释错误时无相应的救济措施,导致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合理运用,甚至出现了权利寻租的现象。本文就按照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程序为主要逻辑,对各步骤中引入参与机制为线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