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听
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4、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5、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适用
听证程序的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
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