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试用期内去职,不需要辞工报告,提前三天申请就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结清薪水并开具去职证明,解决相关去职手续
2、。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