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
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