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物品属于
婚前财产,女方可以带走陪嫁物品,不参与
财产分割。
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由父母一方
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
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
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