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
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携带证件到迁往地区派出所办理
迁户证明即可。
二、
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
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
房屋产权证、
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
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
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