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具体情形,分
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
证人在
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2、一般保证,是指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