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
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
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
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