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的
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
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
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办理复婚登记时,应当收回离婚证。
3、复婚需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
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4)、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
民法院的
离婚调解书或
判决书,其中
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
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