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法院已经
立案的,但还没有通知调解或者开庭的,原告和被告现已经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可以到法院申请
撤案。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撤案裁定,本案即
可撤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三)
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