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股东仅仅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权利。也就是说若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则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
法规定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