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2、
法医鉴定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XX办理的案件,需要作
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XX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
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
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
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
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