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受理商业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形,可与
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理
交强险等
法律强制性保险的保险公司绝对拒赔的情形包括:
2、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
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