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