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的顺序为
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和
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
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民典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
抵押人自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
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