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
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
交通事故,应出具证明材料。
2、出险情况,同时对
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3、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
(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
赔偿。
(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
(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5、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
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
赔偿金。
《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