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丢失
结婚证,另一方未丢失结婚证同意
离婚且配合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民政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的
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
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
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
登记机关可根据
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丢失的,也可以去
补办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然后就可以进行
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