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
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
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
债务所有权、
使用权等
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
抵押、
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
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