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定会受理刑事
自诉案件的。刑事
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犯罪已过
刑法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
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
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
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
管辖;
(三)
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
犯罪事实的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
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