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条件,决定
立案审理,从而引起
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
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
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
一审程序结束。如果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
二审程序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