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
2、房产:在市内六区、
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无
承包地、
宅基地或家庭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
公租房的家庭,或者之前买了房后来卖了但还未满3年的,不得
申请公租房;
3、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
4、年龄: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
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