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侵权,按照权利人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赔偿数额;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对恶意侵犯
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