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是指采取伪造
证据、
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
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与夫妻一方
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和
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
企业债务或者
担保义务;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
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
侵权、
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
债务;
(九)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
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
财产分配。
《
刑法修正案
(九)》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