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破产后,
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债务: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
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
补偿金;
(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3)普通
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
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