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