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
犯罪行为造成了
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
犯罪结果。
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法律依据: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
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处罚”,免予
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案,属于
初犯或者被
教唆犯罪的。
第二,
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
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
债权人多去
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
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