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不予支持。
但是婚后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该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增值为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