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下列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
民法院
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二)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