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
人死亡的,要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来进行
民事赔偿。
如果
责任方无钱
赔偿或双方不能协商赔偿的,受害方应该及时向法院
起诉要求赔偿。等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对方仍不支付赔偿的,则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或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则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
恢复执行。
另外,如果对方是
机动车的,则受害方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再要求
责任人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
财产损失的,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