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
当事人起诉之后人
民法院
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
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2、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
3、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4、
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2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
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
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
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6、适用法律文书和
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7、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
一审程序。
8、
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