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认定
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
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2、例如杀人、
抢劫、强奸等
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
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
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3、《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