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
自然人独资股东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自然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到
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