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
纠纷是必须要书面
催收的。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
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书面催交物业费直接
起诉欠费业主,法院应该予以受理。这是
民事诉讼法及
合同法赋予当事
人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作为
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有
违约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负有交纳物业费义务的一方,在其没有履行交纳物业费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合同法和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诉权的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
物业服务纠纷时,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
起诉条件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3、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书面催交物业费直接起诉欠费业主,法院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先向业主送达书面催收通知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坚持起诉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已经受理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物业费,一方面可以提醒忘记交费的业主,同时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再次明确的告知业主,让业主在其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自愿的履行交费义务;另一方面可以给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提供充分协商的机会,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