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
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1.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
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
法律效力,双方
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
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
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
离婚,或
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由人民按离婚
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2.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
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
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3.自行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
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