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组成
合议庭。审理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是由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应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应在收到被告
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
传唤与通知。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
传票传唤
当事人。对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
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
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以
公开审理为原则,
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6)
公开宣判。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