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
工伤职工鉴定为
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主要的补偿是:
1、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6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个月。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有所在单位支付。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