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
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
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
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
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
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其他
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
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