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作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四种情形:
1、一是
被拘留的人不
涉嫌犯罪或者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
徒刑以下
刑罚,或者没有
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