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婚罪是以夫妻名义
同居或者虽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能举证是事实夫妻的才涉重婚罪,但是单凭生了一个小孩是无法定罪的。如果想追究其
刑事责任,需要取证。
2、基于事实上的
重婚、变相纳妾、
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
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
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
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的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
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
赔偿。
3、“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
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
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