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起诉
离婚的程序如下:
(1)到人
民法院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
(2)准备
离婚材料,如请求判定
离婚的
起诉书、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
(3)经
立案大厅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
(4)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5)向另一方发出
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6)由法院进行调解;
(7)法院通过
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