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与
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
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不具有
法人资格,财产、经营管理由总公司支配的组织机构,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
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
3、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
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
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
责任人的原因如下:
(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是附属机构,可以承担
民事责任;
(2)根据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更没有
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
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