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1、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是: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
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