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
自首:
1、交通肇事后主动
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单位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
犯罪事实的;
3、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
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4、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