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同点:
(一)
假释和
缓刑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服刑。
(二)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
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
撤销假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
刑罚实行
数罪并罚。
(三)违反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被假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假释、
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原刑罚。
2、不同点:
(一)撤销的条件不同
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直接
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
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
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
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
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
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87条关于
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
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