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
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此外,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二、发包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根据《
民法典法》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
赔偿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
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另外,根据《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发包人就质量承担责任后,承包人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施工方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第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等未进行检验,或进行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第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只要承包人有上述过错情形,那么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四、因发包方违约,承包人
解除合同时能否主张
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