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7种情形不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
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退休手续、确认
工龄等;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
纠纷,以及因
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
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
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