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3、未依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
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