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欠债,唯一住房不会被拍卖、变卖或抵债。
2、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